(2017)内0626执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梁占孝申请郭兴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占孝,郭兴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6执1217号申请执行人梁占孝,女,汉族,现住乌审旗嘠鲁图镇,个体。被执行人郭兴英,女,汉族,现住乌审旗嘠鲁图镇。本院在梁占孝执行申请执行郭兴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626民初2906号民事调解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郭兴英偿还申请人借款19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执行费2750元。我局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梁占孝保全郭兴英在乌审旗信用社的工资,被执行人郭兴英同意用工资偿还申请人梁占孝的所有借款至偿还完毕。除原有的强制措施外,同意不再对被执行人郭兴英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申请人梁占孝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内0626民初2906号民事调解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若不按时履行协议内容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哈斯达来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 震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