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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4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薛兴美与刘世清、林道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兴美,刘世清,林道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4民初660号原告:薛兴美,男,194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刘世清,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林道莲,女,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原告薛兴美与被告刘世清、林道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薛兴美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薛兴美以欲与刘世清、林道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薛兴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薛兴美负担。审判员  叶道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薇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