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津辉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XX鹏、段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津辉建筑实业有限公司,XX鹏,段丽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243号原告:山西津辉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新耿街世纪家园五楼。法定代表人:李思科被告:XX鹏,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津市紫金街西安民公司家属楼。被告:段丽英,女,汉族,1977年2月5日出生,现住河津市紫金街西安民公司家属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津辉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XX鹏、段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山西津辉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津辉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津辉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山西津辉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卫俊莲代理审判员 王志荣人民陪审员 赵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郭芬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