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9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苏州弘燊电子有限公司、颜金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弘燊电子有限公司,颜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9803号移送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高新路788号。法定代表人陈晓君,院长。被执行人苏州弘燊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汾湖湾村。法定代表人张珠新。被执行人颜金花,女,1983年9月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系苏州弘燊电子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人苏州弘燊电子有限公司、颜金花合同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2016)苏0509刑初68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单位苏州弘燊电子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颜金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单位苏州弘燊电子有限公司退赔被害单位哈尔滨晟源铝材有限公司人民币8146829.31元。二被告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2月16日将案件移送执行,执行标的为9046829.31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二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二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移送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要求移送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移送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在各大金融机构查询二被执行人存款均未果。在房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弘燊电子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登记、车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颜金花名下有房产登记,查明颜金花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本院裁定查封苏E×××××汽车,查封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变现。本院依法将苏州弘燊电子有限公司、颜金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查询回单、房产查询回执、车辆查询回单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罚金、退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罚金及退赔的执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509刑初681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罚金部分及第三项退赔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长安审 判 员 唐 韧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嵇浩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