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3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与夏宗勇、朱青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夏宗勇,朱青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69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地址:新县城关潢河南路265号。法定代表人熊鹰。诉讼代理人邵海平,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诉讼代理人田庆勇,律师。被告夏宗勇,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地址:新县。被告朱青秀,女,1977年2月17日出生,地址:新县。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诉夏宗勇、朱青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扶元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