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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3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与夏宗勇、朱青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夏宗勇,朱青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69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地址:新县城关潢河南路265号。法定代表人熊鹰。诉讼代理人邵海平,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诉讼代理人田庆勇,律师。被告夏宗勇,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地址:新县。被告朱青秀,女,1977年2月17日出生,地址:新县。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诉夏宗勇、朱青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扶元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