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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支行与陈红林、于树东、陈红伟、石建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支行,陈红林,于树东,陈红伟,石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5执1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支行被执行人陈红林、于树东、陈红伟、石建刚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支行申请执行于陈红林、树东、陈红伟、石建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5执1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志    飞审判员 李    富    贵审判员 梁璇二O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白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