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衣磊、胡永灵、邹庆珍、孟丽、付蕾、李小静、张群、汤亚平申请执行张德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衣磊,胡永灵,邹庆珍,孟丽,韩玉梅,付蕾,李小静,张群,汤亚平,张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694号申请执行人:衣磊,男,汉族,1980年7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申请执行人:胡永灵,女,汉族,1958年7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申请执行人:邹庆珍,女,汉族,1957年12月17日出生,住正阳县。申请执行人:孟丽,女,汉族,1971年4月18日出生,住正阳县。申请执行人:韩玉梅,女,汉族,1965年2月17日出生,住正阳县。申请执行人:付蕾,女,汉族,1979年9月20日出生,住正阳县。申请执行人:李小静,女,汉族,1981年12月28日出生,住正阳县。申请执行人:张群,女,汉族,1973年10月7日出生,住正阳县。申请执行人:汤亚平,女,汉族,1991年10月3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张德强,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衣磊、胡永灵、邹庆珍、孟丽、付蕾、李小静、张群、汤亚平申请执行张德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德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德强在正阳县真阳镇逸苑佳园小区有门面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德强所有的位于正阳县门面房两间两层的查封。对被执行人张德强所有的位于正阳县住房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希贵审判员 史学金审判员 邹庆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蒋大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