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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2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华星与通辽市鑫居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星,通辽市鑫居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2633号原告:张华星,女,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志,内蒙古双合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辽市鑫居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法定代表人:牟永占,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布敦,内蒙古蒙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艳春,女,蒙古族,单位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星与被告通辽市鑫居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华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张华星负担。审判员  刘海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秦智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