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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关于刘彬申请王素平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7)冀0828执61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彬,武晓平,王素平,王振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8执612号申请执行人刘彬。被执行人武晓平。被执行人王素平。被执行人王振虎。关于刘彬申请王素平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8民初4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武晓平、王素平、王振虎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王振虎提供担保的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村商业银行克勒沟支行王浩宇名下的定期存款76887.25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支行,账号:520030122000024240)。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振虎提供担保的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村商业银行克勒沟支行王浩宇名下的定期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窦永海审判员 郑   国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      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