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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2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王洪国、黄艳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王洪国,黄艳,罗杰,王洪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2536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新乐路281号。负责人:杨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馨遥,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王洪国,男,汉族,1971年6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黄艳,女,汉族,1971年8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罗杰,男,汉族,1974年8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王洪珍,女,汉族,1976年1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王洪国、黄艳、罗杰、王洪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26日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洪国、黄艳、罗杰、王洪珍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洪国、黄艳、罗杰、王洪珍的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陈 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悦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