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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20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华生与重庆富吉蓝鸽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生,重庆富吉蓝鸽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20439号原告:张华生,男,195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富吉蓝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43号2幢1单元商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9925488X9。法定代表人:吕玉荣,职务不详。原告张华生与被告重庆富吉蓝鸽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吉蓝鸽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张华生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华生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华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沈丹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