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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叶青田与国军、韩美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青田,国军,韩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824号原告叶青田,男,1958年10月12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国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蒙古族,农民。被告韩美丽,女,出生年月日不详,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青田诉被告国军、韩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国军、韩美丽外出打工,原告叶青田不能提供被告国军、韩美丽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无法确定被告国军、韩美丽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青田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白玉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