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叶青田与国军、韩美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青田,国军,韩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824号原告叶青田,男,1958年10月12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国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蒙古族,农民。被告韩美丽,女,出生年月日不详,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青田诉被告国军、韩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国军、韩美丽外出打工,原告叶青田不能提供被告国军、韩美丽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无法确定被告国军、韩美丽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青田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白玉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