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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白银市平川区方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金风富、金生文、金世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银市平川区方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金风富,金生文,金世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694号原告:白银市平川区方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正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天娟,该公司职工。被告:金风富。被告:金生文。被告:金世闯。原告白银市平川区方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金风富、金生文、金世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银市平川区方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48元,减半收取计1874元,由原告白银市平川区方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舒朝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一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