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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寿勇与被告李成、张新丽、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寿勇,李成,张新丽,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1973号原告:刘寿勇,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响峰,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娟,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成,男,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张新丽,女,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刘伟,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原告刘寿勇与被告李成、张新丽、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刘寿勇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寿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寿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刘寿勇负担。审判员  张新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孟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