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苏成勇与马建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成勇,马建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1649号原告:苏成勇,男,195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金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刚(特别授权),金乡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建华,男,1958年5月2日出生,汉族,金乡县王丕医院退休职工,现住金乡县。原告苏成勇诉被告马建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苏成勇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成勇基于被告已赔偿了损失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成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成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罗盼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