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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0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谢玉芳、郭玉峰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玉芳,郭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0执400号申请人:谢玉芳,女,汉族,1970年10月14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被执行人:郭玉峰,男,汉族,1986年11月17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谢玉芳申请郭玉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0民初46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玉峰无经济收入,生活困难,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0民初46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奚静春执行员  刘晓伟执行员  王永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