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孔玮与徐州高速铁路投资有限公司、江苏迪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玮,徐州高速铁路投资有限公司,江苏迪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677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生,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胡玲,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高速铁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建国西路锦绣嘉园8#-1-2408号。法定代表人:朱明勇。被告:江苏迪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郭集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李爱林。原告孔玮与被告江苏迪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高速铁路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孔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孔玮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卢 山审 判 员 叶波平审 判 员 刘方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余晓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