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赣榆帮扶医院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榆帮扶医院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特6号申请人: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204国道西侧。法定代表人:张明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波,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霞,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赣榆帮扶医院,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镇海西路。法定代表人:成晋之,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恒展,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赣榆帮扶医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称,一、被申请人隐瞒了其建设工程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的证据导致连云港仲裁委作出错误裁决;二、连云港仲裁委裁决书认定的事实错误;三、连云港仲裁委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依照《仲裁法》第58条规定,被申请人隐瞒了其建设工程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的证据,足以影响公正的裁决,故请求撤销该仲��裁决。赣榆帮扶医院称,一、被申请人没有隐瞒证据,更没有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涉案工程目前没有通过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在仲裁案中没有隐瞒;二、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准确。综上,申请人的说法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7日,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连仲字第0059号裁决:一、被申请人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人赣榆帮扶医院482996.62元工程款;二、被申请人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两套完整的竣工图纸及所需的竣工验收材料给申请人赣榆帮扶医院,并配合申请人赣榆帮扶医院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三、被申请人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赣榆帮���医院支付违约金(2015年9月10日计算至2016年2月16日违约金为237142.37元;2016年2月17日起至实际交付竣工图纸之日止的违约金以8177323.0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四、被申请人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人赣榆帮扶医院代垫工程造价鉴定费78000元;五、本案仲裁费用19032元(申请人赣榆帮扶医院已预交),由申请人赣榆帮扶医院承担6338元,被申请人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2694元,被申请人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的部分,应于履行上述裁决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赣榆帮扶医院。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被申请人隐瞒了建设工程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的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主张,在本院审查程序中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此主张不予采信。而关于申请���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关于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秀叶代理审判员 林 龙代理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雪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