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7民初5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佑林与上海学而优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佑林,上海学而优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5379号原告:王佑林,男,1958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被告:上海学而优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葛伟。原告王佑林诉被告上海学而优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王佑林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佑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佑林负担(已付)。审判员 庄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卢李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