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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桃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熊治平、胡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治平,胡根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桃民初字第7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胡念勤,男,1973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三路**号德兴花园***房,身份证号:3601031973********。被申请人:熊治平,男,1963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胡根华,女,196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解除保全申请人胡念勤诉被申请人熊治平、胡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了(2015)西桃民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担保人刘林航所有的位于南昌市东湖区章江路74号店面,解除保全申请人胡念勤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已调解结案且生效,解除保全申请人胡念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担保人刘林航所有的位于南昌市东湖区章江路74号店面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熊思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