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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执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潘红建申请姚仁兵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财产保全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红建,姚仁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6执保3号申请执行人潘红建,女,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平江县伍市镇石桥村227号,证件号码430626196811058542。被执行人姚仁兵,地址平江县伍市镇伍市村327号。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7)湘0626民初104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执行人姚仁兵无财产可供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姚仁兵所有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俞春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宁鑫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