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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2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小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张小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2959号原告: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拱北美景山庄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26356E。法定代表人:周文彬。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德锴,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映辉,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梅,女,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县,原告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公司)诉被告张小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华发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发公��因被告张小梅已交纳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小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伟基审 判 员  何明伟人民陪审员  周观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肖 琴罗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