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朱宏与朱天祥、朱军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宏,朱天祥,朱军,阜宁县三灶镇前三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1393号原告:朱宏,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飞,阜宁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天祥,男,193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被告:朱军,男,197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被告:阜宁县三灶镇前三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阜宁县三灶镇前三灶村。法定代表人:黄化朋,该村委会主任。原告朱宏与被告朱天祥、朱军、阜宁县三灶镇前三灶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朱宏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宏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宏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朱宏负担。审判员 季加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虹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