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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董桂芝、薛书文等与张树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桂芝,薛书文,张树才,孟宪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1898号原告:董桂芝,女,194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原告:薛书文,男,194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泰安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树才,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孟宪兵,男,成年,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虎山东路8号。原告董桂芝、薛书文与被告张树才、孟宪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桂芝、薛书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士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宋美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