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2执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邓淑华、章小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淑华,章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884号申请执行人:邓淑华,女,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章小凤,女,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02民初33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7年3月27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借款本金30万元自2016年3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年利率6%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合计8737元,执行费45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章小凤银行存款313267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章小凤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魏 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