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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4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傅兆献、金根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兆献,金根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4执756号申请执行人傅兆献,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住松阳县。被执行人金根火,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住松阳县。申请人傅兆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4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42480元及利息范围内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叶强军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王卫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