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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7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爱恩与武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恩,武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7执85号申请执行人:张爱恩。被执行人:武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祁县人民法院(2015)祁民初字第75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武荷其丈夫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支公司保险理赔款8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忠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韩旭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