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孙某1、孙某2等与孙某3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孙某3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1860号原告:孙某1,女,汉族,生于2011年3月2日,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孙某2,女,汉族,生于2015年7月20日,住河南省唐河县。法定代理人杨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10月2日(系原告之母)。被告孙某3,男,汉族,生于1987年4月17日,住河南省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1、孙某2诉被告孙某3为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孙某1、孙某2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1、孙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某1、孙某2负担。审判员 贾钟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