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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孙某1、孙某2等与孙某3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孙某3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1860号原告:孙某1,女,汉族,生于2011年3月2日,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孙某2,女,汉族,生于2015年7月20日,住河南省唐河县。法定代理人杨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10月2日(系原告之母)。被告孙某3,男,汉族,生于1987年4月17日,住河南省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1、孙某2诉被告孙某3为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孙某1、孙某2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1、孙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某1、孙某2负担。审判员  贾钟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