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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三明市梅列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中心支公司、邓清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梅列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中心支公司,邓清峰,黄建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1087号原告:三明市梅列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黄辉敏,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秀珍,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主要负责人:罗鋕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邓清峰,男,1970年8月出生,住三明市。被告:黄建伟,男,1995年10月17日出生,住三明市。原告三明市梅列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中心支公司、邓清峰、黄建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三明市梅列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三明市梅列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明市梅列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三明市梅列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彬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