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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91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波、丁仕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波,丁仕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91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王波,男。。被执行人:丁仕峰,男。申请执行人王波与被执行人丁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日开民一初字第385号民事调解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7年5月3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波于4月26日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对(2017)鲁1191执恢27号案件的执行,放弃对该案其他权利义务,本院执行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执行结案。审判员  王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丁 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