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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国海与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海,李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2民初1061号原告:刘国海,男,1975年7月11日生,汉族,职员,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李新,男,1980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刘国海诉被告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刘国海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刘国海负担。审判员  陈国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