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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田杰与被告宣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杰,宣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1413号原告:田杰,男,1953年9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宣雨,男,1966年8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田杰与被告宣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2日开庭审理,原告田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永琴负担。审判员  甘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