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田杰与被告宣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杰,宣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1413号原告:田杰,男,1953年9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宣雨,男,1966年8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田杰与被告宣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2日开庭审理,原告田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永琴负担。审判员 甘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