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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2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军泽与被执行人XX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泽,XX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2执393号申请执行人王军泽,男,汉族,1980年6月7日生,现住河津市安民家属楼*单元*楼1门。被执行人XX静,男,1983年4月15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海华名园*单元*楼西。申请执行人王军泽与被执行人XX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晋0882民初9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军泽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XX静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晓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柴 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