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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辖终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贵州省遵义市连发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播州区芶江镇人民政府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省遵义市连发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播州区芶江镇人民政府,渝黔铁路遵义县协调指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辖终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遵义市连发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芶江镇白岩村。组织机构代码:77059214-5。法定代表人:林新玉,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遵义市播州区芶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芶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8203210095154147。法定代表人:黄明军,镇长。原审第三人:渝黔铁路遵义县协调指挥部。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南白镇东大街。负责人:朱修富,主任。上诉人贵州省遵义市连发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遵义市播州区芶江镇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渝黔铁路遵义县协调指挥部确权纠纷一案,不服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16)黔0321民初45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贵州省遵义市连发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一方是招商引资企业,被上诉人一方为人民政府。所涉及的是国家重点项目工程建设,该案属于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渝黔铁路建设征地补偿引发,以及被上诉人为人民政府的事实,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贵州省遵义市连发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启飞审 判 员  万 亿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余胜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