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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焦利坤与李永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利坤,李永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692号原告:焦利坤,男,198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县。被告:李永志,男,1986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原告诉称,2013年8月26日,被告由原告担保借铁昆现金30000元整,后经铁昆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代被告偿还铁昆30000元整,后原告找被告索要垫付的30000元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依法判决。本院认为,原告焦利坤与被告李永志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经本院多次送达,均查找不到被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焦利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希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康中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