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执6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夏良凯商业顾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荣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良凯商业顾问管理有限公司,宁夏荣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6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夏良凯商业顾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单冰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夏荣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同心县。法定代表人何占生,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105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荣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荣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876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宫胜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吴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