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柯增权与阮敬飞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增权,阮敬飞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101号原告:柯增权,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阮敬飞,男,年龄不详,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增权诉被告阮敬飞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柯增权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柯增权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38元,由柯增权负担。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吕文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