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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1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194-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7809201748。被执行人:乔某某,男,汉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原旬邑县某某局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乔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乔某某在某某银行旬邑县支行某账户有存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乔某某在某某银行旬邑县支行某账户内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 军审判员 赵 剑审判员 师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库浩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