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1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194-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7809201748。被执行人:乔某某,男,汉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原旬邑县某某局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乔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乔某某在某某银行旬邑县支行某账户有存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乔某某在某某银行旬邑县支行某账户内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 军审判员 赵 剑审判员 师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库浩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