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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民初8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初8395号原告:袁某某,男,194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劲枫,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某某,女,195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强。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2017年5月2日,袁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袁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晓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