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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2429李士荣与胡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士荣,胡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2429号申请执行人李士荣。被执行人胡华。申请执行人李士荣与被执行人胡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标的本金为30675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书、传票等;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全部银行账户;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任何财产线索,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俊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