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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执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海阳路支行与烟台瑞家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烟台佳昌食品有限公司;胡景胜;烟台嘉恒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刘滨;张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0602执116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海阳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烟台瑞家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烟台佳昌食品有限公司、胡景胜、烟台嘉恒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刘滨、张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烟台瑞家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烟台佳昌食品有限公司、胡景胜、烟台嘉恒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刘滨、张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烟台瑞家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烟台佳昌食品有限公司、胡景胜、烟台嘉恒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刘滨、张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