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王永胜与张俊汉、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胜,张俊汉,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469号原告王永胜,男,199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委托代理人周绍军,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俊汉,男,1990年5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才高街16号龙潭毛尖大厦,组织机构代码33722364-8.代表人张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威斌,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王永胜与被告张俊汉、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胜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永胜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胜撤回对被告被告张俊汉、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永胜负担。审 判 长 白志强审 判 员 刘笑月人民陪审员 李少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