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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5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福生与庞先伟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福生,庞先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531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福生,男,194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庞先伟,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上诉人李福生因与被上诉人庞先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6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福生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李福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福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福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 洋审判员 黄小华审判员 张艳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