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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璇、张惠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璇,张惠清,傅成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433号申请执行人黄璇,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张惠清,女,1969年7月25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傅成良,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住浦江县。本院在执行黄璇与张惠清、傅成良(2017)浙0726执43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726民初2206号判决书已于2016年12月0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璇于2017年0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惠清、傅成良支付执行款62625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等信息,发现并查封被执行人张惠清名下车牌号为浙G×××××的“福特”牌汽车,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6执4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明政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陈 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徐鑫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