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6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张俊荣与卢明山、王书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荣,卢明山,王书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657号之一原告:张俊荣,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卢明山,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书燕,女,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荣与被告卢明山、王书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荣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撤诉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共计1270元,由原告张俊荣承担。审判员 张世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阴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