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2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献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王培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献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王培合,侯培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民终20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献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郝树利,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彦华,该局法制科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东,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培合,男,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献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培芝,女,1961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锡军,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献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因与被上诉人王培合、侯培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9民初3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上诉人献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于被上诉人王培合、侯培芝儿子王明阳溺水身亡一事表示同情,自愿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30日内给付被上诉人王培合、侯培芝安抚款20000元。其他双方互不追究。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审诉讼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1034元,减半收517元,由上诉人献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 旭审判员 刘俊蓉审判员 高宝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丁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