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8执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8执187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执行人:徐某,女,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某申请执行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兴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