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3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富蓉诉被告摩尔物流商品房预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富蓉,成都摩尔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3912号原告杨富蓉,女,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吴松祥,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摩尔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尹华蓉。原告杨富蓉诉被告成都摩尔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杨富蓉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富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闻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甘余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