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江西江龙集团天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敦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江龙集团天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江龙集团天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况四华,经理。被执行人王敦林,男,1975年9月5日生,汉族,万载县人,住万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江龙集团天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敦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0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敦林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敦林银行存款15000元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茂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