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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民终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XX红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红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终98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XX红,女,195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蒙自市。上诉人XX红因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蒙自市人民法院(2017)云2503民初9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XX红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蒙自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其原系蒙自县物资公司的职工,1997年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复蒙自县物资公司改制组建为云南蒙自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其成为该公司股东,同时还是公司在职职工。2001年3月,上诉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未退股。公司于2004年4月在未告知上诉人的情况下,私自变更注销了上诉人的股东身份。上诉人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蒙自市工业信息局给的答复是,建议上诉人与公司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原裁定不予受理的理由与该答复意见截然相反,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不是对政府指导下的企业改制中产生的问题提起诉讼,是在企业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后,按公司运作机制内部产生的问题,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的股权转让纠纷的案由,应予受理。本院认为,依据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和云南省蒙自县人民政府体制改革部门的相关文件,原蒙自县物资公司自1997年起进行国有企业经体制改革,成立云南蒙自物资有限责任公司。XX红诉请的纠纷发生于原蒙自县物资公司进行国有企业体制改革期间,其诉请法院恢复其在云南蒙自物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由于XX红的该请求涉及原国有企业实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企业对职工身份进行置换和补偿,以及职工安置等问题,具有政府及其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政策并依据行政职权确定的性质,由此引发的纠纷因具有政策性、行政性的特征,一审裁定确认XX红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并无不当。综上,XX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偿,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玉琼审判员  何为芬审判员  张 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丁缘 关注公众号“”